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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关于加强会员管理和服务的暂行办法》

时间:2019-01-09     来源: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2017年10月)

  为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中国家庭教育学会的规范化建设和科学化管理,充分调动学会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参与学会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发挥他们在学会组织体系中的重要基础作用,不断增强学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根据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关于加强会员管理和服务的暂行办法》。

  一、关于会员的范围(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一条 个人会员包括:在家庭教育的各个专业领域从事科学研究的专家学者;从事家庭教育的管理者、工作者、指导者、志愿者;从事与家庭教育相关的教育、医疗、法律、媒体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相关机构、有关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相关人员;具有公益精神和专业能力,并为家庭教育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士等。

  第二条 单位会员包括: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地(市),县(市、区)家庭教育学会(研究会);相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家庭教育相关社会组织和指导服务机构;关心关注家庭教育的企业单位等。

  二、关于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

  (一)自愿申请加入学会,并拥护学会章程。

  (二)热心于家庭教育事业。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四)具有从事家庭教育方面的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

  第四条 单位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

  (一)自愿申请加入学会,并拥护学会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坚持家庭教育的正确方向。

  (四)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五)具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资源和能力,以及特色和优势。

  (六)能够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广泛的影响力。

  (七)具有开展家庭教育公益服务的实践基础和能力。

  三、关于入会程序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入会应向学会各专委会、各地省级家庭教育学会(研究会)进行申报,也可由学会理事推荐,接受申报单位审核后,报学会审批备案,并发给会员证。

  四、关于会员应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的职责。

  (一)自觉遵守学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学会的决议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

  (三)热心参加学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承担学会委托和交办的相关工作。

  (五)积极参加家庭教育方面的社会公益活动。

  (六)及时向学会反映家庭教育方面的情况和信息。

  (七)积极为促进家庭教育发展和推进学会工作建言献策。

  (八)按照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自觉交纳会费。

  第七条 单位会员应履行的职责。

  (一)自觉遵守学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主动接受学会的指导和管理。

  (三)积极参加学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能够按照学会总体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利用自身的资源和优势,创造性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

  (五)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

  (六)能够向学会提供家庭教育方面的情况信息及经验成果,反映当前家庭教育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七)积极为学会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八)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于学会为会员提供的基本指导服务

  第八条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享有学会章程赋予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可参加学会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可直接获得学会提供的家庭教育方面的资源和信息等。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可优先参加学会及所属机构开展的家庭教育方面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学会将优先考虑单位会员承担、承接和承办学会主办和交办的课题研究、学术交流、宣传培训和指导服务等项工作。

  第十三条 学会对单位会员开展家庭教育方面的活动提供专业指导,给予支持帮助。

  第十四条 学会将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为促进家庭教育发展、推进学会工作作出积极努力和贡献。

  六、关于会员会费的交纳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交纳会费标准为每年20元。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交纳会费标准为:省级家庭教育学会(研究会)每年交纳800元,地(市)家庭教育学会(研究会)每年交纳500元,县(市、区)家庭教育学会(研究会)每年交纳200元;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相关研究机构、有关社会组织每年缴纳1000元;企业单位每年交纳2000元。

  第十七条 每年6月底前交纳本年度会费。新入会会员在批准入会后的一个月内交纳本年度会费,没有特殊原因,应按时交纳。

  七、关于会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在学会换届时,将对会员进行审核确认和调整。

  第十九条 会员应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应带头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不得以学会名义作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的会员应给予批评,如发生违法违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一经调查核实,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如会员长期不参加学会活动,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由申报单位提出意见,报学会研究作出是否给予退会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如会员自行提出退会申请,可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暂行。在实施过程中将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中国家庭教育学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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