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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法修订的十大变化之六

时间:2020-11-11     来源:儿童权利在线

       佟丽华
 

  建立和完善预防、处置性侵案件相关制度

  性侵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面临的最复杂问题。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16年数据,每5名女性和13名男性中的1人都被报告在童年时期遭受性虐待。性侵不仅给儿童身体造成直接伤害,更关键是影响其心理、性格、智力发育、认知和后来教育,伤害阴影往往影响其一生。本次未保法修订,就预防和处置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增加规定了一些新的具体制度。

  为了预防和减少发生在学校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全国人大二审后在“学校保护”一章增加规定了一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发现类似案件后要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要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在“社会保护”一章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内容后专门增加规定禁止“性骚扰”,在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基础上,特别增加禁止“持有”。尽管只增加两个字,但这是一个重大变化。在一些国家,持有、浏览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色情制品,将构成犯罪,我国原来对此缺乏明确法律规定。本次未保法修订,明确禁止“持有”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色情制品,应当引起社会的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

  在“司法保护”一章专门为处理此类案件增加了两条。一是为了避免“二次伤害”,增加规定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另外就是强化了对被害人的特别关爱和帮助。孩子受到性侵或者其他暴力伤害后,往往要忍受来自家人、邻居、同学等身边人的歧视,孩子往往还要承受各种压力;基本难以获得有效民事赔偿;缺乏专业法律、社工、心理背景的人员对其提供帮助,以致有些孩子感到绝望。为此法律特别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作者系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委员会主任、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家庭教育学会理事。)

佟丽华   未保法修订十大变化